首页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撤销该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