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