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