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