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