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二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质检总局提出,由质检总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质检总局予以核准,并颁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