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核准,并颁发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