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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和核准

第十条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质检总局提出,由质检总局受理,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评审、核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质检总局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设备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以及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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