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