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未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