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