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未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信息、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