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