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