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