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