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