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