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