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