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