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