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咨询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的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文书格式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