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九条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九条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咨询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