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

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