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认证咨询机构组织章程》发生变更;
股东、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发生变更;
专职认证咨询人员不再符合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分支机构发生变更。
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
《认证咨询机构组织章程》发生变更;
股东、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发生变更;
专职认证咨询人员不再符合认证咨询机构批准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分支机构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