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