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认证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

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

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

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

介入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或者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

作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

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认证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