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

屡教不改的;

明知故犯的;

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的;

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的;

转移、毁灭证据或擅自改变与案件有关的计量器具原始技术状态的;

作假证、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伪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