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 屡教不改的; 明知故犯的; 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的; 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的; 转移、毁灭证据或擅自改变与案件有关的计量器具原始技术状态的; 作假证、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伪证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