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授权依据之一。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