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3个科目考试均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并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通知所在单位。

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应当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员证》。

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