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和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若需从事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检定工作,可以免考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