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六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