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