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