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最终的司法判决;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