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