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