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