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