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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享有本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七条 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第八条 国务院授权的软件登记管理机构主管全国软件的登记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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