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