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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主管软件登记管理和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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