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如对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履行也不起诉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