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