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的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由于可供选用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