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前款所称侵权软件的提供者包括明知是侵权软件又向他人提供该侵权软件者。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