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