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籍的软件著作权人将其在中国境内开发的软件的权利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时,应当报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