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 按规定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表; 符合规定的软件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人还应当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软件登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公布。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