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 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